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笫217号 申请执行人马本存,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印坤,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滑民初字笫1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印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印坤于2010年6月6日前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印坤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笫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印坤所有的四轮拖拉机一台;华凌牌冰箱一台;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査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卫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