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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本存与张印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笫217号 申请执行人马本存,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印坤,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滑民初字笫1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印坤发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笫217号

申请执行人马本存,男1947年5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印坤,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滑民初字笫16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印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印坤于2010年6月6日前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印坤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笫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印坤所有的四轮拖拉机一台;华凌牌冰箱一台;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査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卫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