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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福林与王海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61-1号 申请执行人靳福林,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岗,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滑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61-1号

申请执行人靳福林,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岗,男,1981年7月3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滑民一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靳福林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王海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岗之妻李娜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海岗之妻李娜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道口支行的存款八千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