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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会鸣与卢朝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郭会鸣,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卢朝朝(又名卢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273号

申请执行人郭会鸣,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卢朝朝(又名卢钊),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会鸣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卢朝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朝朝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卢朝朝在中国建设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壹万伍仟元整,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