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天生与王学忠、董保民、彭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赵天生,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学忠,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保民,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永安,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1002号

申请执行人赵天生,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学忠,男,1963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保民,男,1957年7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永安,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

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日作出的(2007)滑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天生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王学忠、董保民、彭永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彭永安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解放中路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彭永安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解放中路分社的存款五千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苗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