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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巧红要求宣告梁凤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李巧红,女,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巧红要求宣告梁凤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梁凤臣,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 申请人为
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李巧红,女,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巧红要求宣告梁凤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梁凤臣,男,1965年12月22日生,汉族。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内黄县城关镇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其住院病历显示被申请人梁凤臣于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其出院诊断显示:“1、脑出血术后昏迷(植物人)、2、肺部感染;3、泌尿系统感染;4、消化道应激性溃疡;5、腔隙性脑梗塞;6、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7、低蛋白血症贫血营养不良;8电解质紊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诉至我院申请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确已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巧红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瑞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卫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