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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香申请执行袁国民物权保护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社香,女,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永飞(曾用名袁永飞),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国民(曾用名袁郭民)男,1946年7月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王社香,女,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永飞(曾用名袁永飞),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袁国民(曾用名袁郭民)男,1946年7月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内井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袁郭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袁郭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郭民与其妻赵素民有共同财产,即以其妻赵素民名义在内黄县井店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存款30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为此,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袁郭民与其妻赵素民的共同财产,即以其妻赵素民名义在内黄县井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3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助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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