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内执字第1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双堂,男,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内黄县土产果品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 法定代表人桑海群,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双堂申请执行本院2009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9)内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内黄县土产果品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本院现已立案受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9)内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