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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同学申请执行内黄县土产果品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内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姜同学,男,生于1955年12月9日,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内黄县土产果品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 法定代表人桑海群,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姜同学申请执行本院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内执字第280号
申请执行人姜同学,男,生于1955年12月9日,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内黄县土产果品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
法定代表人桑海群,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姜同学申请执行本院2011年6月10日作出的(2011)内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内黄县土产果品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本院现已立案受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1)内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