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委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宋崇超,男,生于1975年5月13日,汉族。 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超,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姚建民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