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68号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兴华农业信息服务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亓国增,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4)内井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亓国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亓国增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亓国增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亓国增的银行存款175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姚建民 审判员 崔军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军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