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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启芳史军伟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启芳,男,生于1964年10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史军伟,男,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29号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启芳,男,生于1964年10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史军伟,男,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内民三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启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启芳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启芳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启芳的银行存款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修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