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18号 申请执行人范晓广,男,生于1993年12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文华,女,生于1992年10月8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内楚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华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华的银行存款71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都怀文 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