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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保亮申请执行陈红波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岳保亮,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红波,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岳保亮与陈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保亮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岳保亮,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红波,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岳保亮与陈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保亮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井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