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71号 申请执行人岳保亮,男,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红波,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岳保亮与陈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岳保亮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井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