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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堂申请执行高小伟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张群堂,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小伟,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群堂与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群堂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张群堂,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小伟,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群堂与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群堂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