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安楚路田氏镇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梁运法,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付军,男,生于1980年7月23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2)内楚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付军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付军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付军的银行存款12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