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巩保国,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波,女,生于1977年5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大勇,男,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巩保国与王利波、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利波、张大勇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巩保国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内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