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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保国申请执行王利波、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巩保国,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波,女,生于1977年5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大勇,男,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巩保国与王利波、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巩保国,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利波,女,生于1977年5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大勇,男,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巩保国与王利波、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利波、张大勇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巩保国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内三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晓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