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平合与董有俊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49-1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合,男,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董有俊,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417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49-1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合,男,生于1962年10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董有俊,男,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有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有俊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有俊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董有俊的银行存款7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晓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