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安,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 被执行人马永伟,男,生于1981年3月28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国安与马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永伟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国安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内东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