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陈顺法,男,生于1962年8月4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卫国,男,生于1976年6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袁素学,男,生于1966年11月16日,汉族。 被执行人袁彦学,男,生于1965年10月24日,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顺法、陈卫国与袁素学、袁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素学、袁彦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顺法、陈卫国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内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