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培,男,生于1973年10月15日,汉族。 被执行人张晓建,男,生于1986年2月3日,汉族。 被执行人内黄县豫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井店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巩建锋,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国培与张晓建、内黄县豫龙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晓建、内黄县豫龙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国培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内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