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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军申请执行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李风军,女,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风军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29号
申请执行人李风军,女,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风军与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风军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内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晓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