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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李智刚抚养费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001年7月31日生。 法定代理人魏叶红,女,1976年10月23日生,系李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001年7月31日生。
法定代理人魏叶红,女,1976年10月23日生,系李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刚,男,1976年4月21日生。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李智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李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智刚给李某的抚养费由350元增加至每月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智刚承担。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魏叶红、委托代理人张广峰,被上诉人李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琳
审 判 员  骆慧杰
代理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司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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