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001年7月31日生。 法定代理人魏叶红,女,1976年10月23日生,系李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广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智刚,男,1976年4月21日生。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李智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李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智刚给李某的抚养费由350元增加至每月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智刚承担。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魏叶红、委托代理人张广峰,被上诉人李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证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 琳 审 判 员 骆慧杰 代理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司明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