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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青丽与姚鹤英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青丽,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领群,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鹤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青丽,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领群,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鹤英,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孙青丽因与被上诉人姚鹤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青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领群,被上诉人姚鹤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海祯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单明霞
审 判 员  范秀贤
代理审判员  刘永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方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