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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海滨,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海祯,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金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温海滨,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东段398号。
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涛,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庄福,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海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二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温海滨、李海祯,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涛、李庄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二初金字第1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方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