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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杜桂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银成,鹤壁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初字第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鹤淇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杜桂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保国,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银成,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右安门外大街99号华商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方军,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力平,该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原告(反诉被告)鹤壁市赛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国贸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赛德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国贸设计院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赛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保国、崔银成,被告(反诉原告)国贸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方军、马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赛德公司诉称:2013年1月4日,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国贸设计院在60日内为赛德公司设计中式营养快餐项目图纸,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总额1560000元,设计费依照合同约定按设计进度陆续支付。签订合同后,赛德公司依合同进度分批向国贸设计院支付设计费855000元(其中75000元按国贸设计院设计人员的要求提前支付),但国贸设计院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赛德公司提供设计图纸。期间,赛德公司多次电话及书面通知国贸设计院履行协议,并多次派员到国贸设计院处催促,一直未能依约提供施工图纸。国贸设计院的违约行为给赛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各种直接损失近3000000元。赛德公司在看到国贸设计院履约无望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底向国贸设计院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国贸设计院接到解除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退回原告已经支付的设计费,未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因与国贸设计院多次交涉无果,特请求:1、判令国贸设计院返还已付设计费855000元,并另支付给赛德公司违约金、赔偿金2000000元;2、由国贸设计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赛德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国贸设计院返还已付设计费855000元,并另支付给赛德公司违约金、赔偿金2991000元;2、由国贸设计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国贸设计院答辩称:一、国贸设计院依约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国贸设计院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工程设计委托书》的约定按时向赛德公司提交设计方案,于2013年4月19日至28日期间向赛德公司提交了电子版基础施工图文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2月7日提交设计方案,但赛德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才支付该阶段设计费,逾期48天,国贸设计院有权顺延提交下阶段工作时间。3、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约定,国贸设计院应在方案审批通过后60日内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2013年3月11日,赛德公司要求修改已完工的冷库施工图并支付75000元返工费。3月24日,双方确定4月30日提交代开工使用的施工图文件。国贸设计院为配合赛德公司提前施工,于2013年4月19日至28日期间,向赛德公司提交了电子版基础施工图。赛德公司按照国贸设计院提交的基础施工图开始施工,国贸设计院于5月12日进行基础验槽,5月18日向赛德公司邮寄了全部的施工图文件及该阶段费用468000元的发票,并于2013年5月13日至23日期间发送电子版施工图。赛德公司曾于6月4日、13日对收到的施工图提出技术问题,但至今未向国贸设计院支付该阶段费用。4、国贸设计院已提交施工图文件,赛德公司应履行该阶段付款义务,否则国贸设计院有权拒绝履行下阶段工作,延迟或不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故国贸设计院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赛德公司要求国贸设计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赛德公司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第9.2.9条规定,国贸设计院延迟提交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设计费2‰的违约金。实际上国贸设计院并未延迟提交设计文件,赛德公司要求国贸设计院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赛德公司诉讼请求中2000000元的违约金、赔偿金明显高于合同约定。
被告(反诉原告)国贸设计院反诉称: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1月4日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赛德公司委托国贸设计院设计赛德中式营养快餐项目的图纸,设计内容为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费用1560000元,按进度支付。合同生效后3天内,赛德公司支付设计费总额20%定金;国贸设计院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支付总额30%;国贸设计院提交施工图文件后,赛德公司支付总额30%;施工图调整、完善并提交赛德公司后支付总额15%;余款5%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在合同履行期间,赛德公司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国贸设计院设计工作已超过一半,按该阶段设计费50%支付,赛德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国贸设计院提交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如因赛德公司原因导致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赛德公司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合同签订后,赛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支付了定金,逾期2天;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2月7日向赛德公司提交了方案设计文件,赛德公司2013年3月27日才支付30%方案设计费,逾期48天。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4月19日至28日期间,已按赛德公司要求分类提交基础施工图,并于2013年5月18日邮寄了全部施工图文件及该阶段费用发票,要求赛德公司支付施工图设计费,但赛德公司至今未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全面履行。国贸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赛德公司提交施工图并开具该阶段费用发票,但赛德公司至今未将该阶段费用支付国贸设计院。特请求判令:1、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支付施工图设计费468000元;2、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支付因迟延支付定金的逾期违约金1248元;3、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支付因迟延支付方案设计费的逾期违约金44928元;4、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支付因迟延支付施工图设计费的逾期违约金303264元,自2013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5、赛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反诉被告)赛德公司答辩称:一、国贸设计院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会议纪要》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设计文件,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的全部责任。二、国贸设计院迟延交付设计方案文件15天。赛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向国贸设计院支付定金31.20万元,国贸设计院应在2013年2月5日前交付方案设计文件6份。实际赛德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收到设计文件6份,并非国贸设计院认为的2013年2月7日,设计院迟延交付方案设计文件15天。三、国贸设计院迟延交付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3天。根据2013年3月24日《会议纪要》,国贸设计院应2013年4月30日交付冷库、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及所有附属设施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高温库待技术方案确定后时间另定。实际赛德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接到全部电子文档图纸,国贸设计院迟延交付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43天。四、国贸设计院交付的车间施工放线图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开挖的车间基槽废弃,造成工程施工直接损失共计1626862元,且国贸设计院最终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交付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国贸设计院的违约行为,给赛德公司造成直接损失1310000元。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合同法》的规定,国贸设计院应该承担两项损失的赔偿责任。五、国贸设计院未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会议纪要》约定的设计任务,应扣减和返还赛德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六、国贸设计院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3.24会议纪要》、《6.28会议纪要》确定的时间和要求交付工程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属于严重违约,国贸设计院应当返还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赛德公司请求国贸设计院返还已付设计费855000元以及赔偿违约金和损失2991000元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国贸设计院请求赛德公司支付反诉请求的各项费用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反诉被告)赛德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内容是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证明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签订了设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设计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等内容。
证据2,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工程设计委托书,内容是赛德公司委托国贸设计院设计中式营养快餐项目。以证明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形成工程设计委托关系。
证据3,建设场地地形图、风玫瑰图,内容是赛德公司的项目场地地形图。
证据4,项目批复文件及环保等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要求及规划红线圈。内容是相关部门对赛德公司涉案项目同意建设的批复。
证据5,市政供水、电、气及排水现状图,内容是对涉案项目的市政布置。
证据6,建设场地地质勘查报告,内容是地质部门对涉案项目的地质勘查。
第一组证据以证明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赛德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设计所需的资料。
第二组证据:
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内容是赛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支付国贸设计院312000元。以证明赛德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国贸设计院定金312000元。
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内容是赛德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支付国贸设计院设计费468000元。以证明赛德公司支付国贸设计院设计方案费用的时间、数额。
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内容是赛德公司2013年4月12日支付国贸设计院75000元。以证明赛德公司支付国贸设计院的设计变更追加设计费的时间、数额。
第二组证据以证明赛德公司按照设计进度及时支付了相应的设计费用。
第三组证据:
证据1,设计方案文件,内容是国贸设计院交付设计方案的时间及内容。以证明国贸设计院迟延交付设计方案,且交付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合同》9.2.3条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违约金。
证据2,2013年3月24日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3.24会议纪要》),内容是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就工程设计中事项的会议纪要,其中会议纪要第9项约定冷库、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及所有附属设施2013年4月30日交付施工图及技术资料,高温库待技术方案确认后时间另定。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应交付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时间和内容。
证据3,12份蓝图和电子文档图纸(电子版),内容是国贸设计院交付设计图纸的时间和内容。以证明国贸设计院迟延交付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违约金。
证据4,2013年6月28日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6.28会议纪要》),内容是米面车间、方便营养食品车间由框架结构改为混凝土柱、大跨度网架屋面结构,并约定米面车间、方便营养食品车间修改方案于2013年7月1日提交赛德公司。以证明双方对米面车间、方便营养食品车间协商修改及确定最后提交图纸及施工资料时间。
证据5,赛德公司车间结构形式确认函,内容是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2013年7月1日提交的车间结构设计方案进行确认。以证明双方最终对车间结构设计方案进行确认的事实,国贸设计院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交付修改后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证据6,2013年8月29日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图纸的沟通函,内容是国贸设计院应在2013年8月31日提交修改后米面和营养方便车间施工图及技术资料。以证明国贸设计院未按照《6.28会议纪要》规定的7月31日之前交付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证据7,2013年9月5日赛德公司出具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知,内容是赛德公司解除与国贸设计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证明因国贸设计院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赛德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国贸设计院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
证据8,2013年9月6日国贸设计院出具的《关于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的复函,内容是对赛德公司解除合同通知的复函,函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在2013年9月10前交付修改后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以证明国贸设计院未交付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及承诺交付的时间和内容。
证据9,2013年9月7日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复函的回复,内容是赛德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并要求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9月15日前全额退还先期支付的设计费。以证明赛德公司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三组证据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在方案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多次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组证据:
证据1,车间、冷库放线图(电子版),内容是米面、营养食品车间、冷库车间的基础图及放线图。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在2013年4月28日交付车间、冷库放线图。
证据2,车间基槽开挖照片(附光盘),时间是2013年5月9日,内容是车间基槽开挖现场的照片。以证明基槽开挖的时间、进度及验收。
证据3,米面车间工程预算书,内容是赛德公司米面车间基槽施工开挖费用。以证明赛德公司米面车间的开挖基槽损失。
证据4,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工程预算书,内容是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基槽施工开挖费用。以证明赛德公司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开挖基槽损失。
第四组证据以证明国贸设计院提交的基槽基础图和放线图存在重大瑕疵,致使开挖的基槽废弃,造成直接损失1626800元。
第五组证据:
证据1,2013年5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由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赛德公司的米面车间工程项目。
证据2,2013年6月13日停工通知书一份,内容是因图纸设计有误,赛德公司通知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施工。
证据3,2013年9月3日延误天数确认单,内容是赛德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延误工期天数的确认单。
证据4,2013年9月3日赛德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索赔单,内容是赛德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延误工期索赔数额的确认,合计505000元。
证据5,2013年9月3日临建设施费用清单,内容是赛德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临建设施费用确认,费用合计163800元。
证据6,2013年7月15日米面车间现场签证单,内容是关于米面车间独立柱基槽、外墙基槽及内墙基槽开挖标高签证单。
第五组证据以证明因国贸设计院不能按期提交米面车间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致使米面车间停工损失655000元。
第六组证据:
证据1,2013年5月1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内容是赛德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赛德公司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工程项目。
证据2,2013年6月13日停工通知书一份,内容是因图纸设计有误赛德公司通知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停止施工。
证据3,2013年9月3日延误天数确认单,内容是赛德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停工天数确认单。
证据4,2013年9月3日赛德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索赔单一份,内容是赛德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延误工期索赔数额的确认,合计505000元。
证据5,2013年9月3日临建设施费用清单,内容是赛德公司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临建设施费用数额确认,合计153800元。
证据6,2013年7月15日营养方便车间现场签证单,内容是关于营养方便车间独立柱基槽、外墙基槽及内墙基槽开挖标高的签证单。
第六组证据以证明因国贸设计院未按期提交营养食品车间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致使营养方便车间停工损失655000元。
第七组证据:
赛德公司制作的《设计主要事件统计表》及所涉附件的电子文本资料,内容是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之间关于工程设计的联系事项。以证明国贸设计院未按照双方合同及两次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八组证据:
证据1,2013年9月1日赛德公司与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内容是赛德公司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米面、营养食品车间的施工图进行设计。
证据2,烟台科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制冷空调系统方案说明,内容是烟台科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赛德公司营养快餐车间制冷空调系统介绍情况。
证据3,2014年3月31日赛德公司与烟台科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是赛德公司购买烟台科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制冷空调系统成套设备一套,价款是3339000元。
证据4,2014年3月31日赛德公司与烟台科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内容是由烟台科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赛德公司的制冷空调系统工程,合同价款是1520000元。
证据5,2014年1月赛德公司与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是赛德公司购买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CO2/NH3制冷系统一套,价款是8783265元。
证据6,2014年3月4日赛德公司与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内容是由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赛德公司的快餐项目制冷系统工程,价款是3399818元。
第八组证据以证明国贸设计院未完成冷库的制冷工艺、车间施工图及技术资料设计,赛德公司不得不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设计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及冷库制冷方案。
国贸设计院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2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3赛德公司在证据交换时没有提供,证据6是参考报告,不是正式的地质报告,正式的地质报告原告2月20号之后提供。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据3证明目的表述不准确,应该是返工费。对第三组证据中设计方案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国贸设计院迟延交付设计方案。国贸设计院将设计方案以电子邮件发送给赛德公司,赛德公司后来认可该设计方案,对于方案赛德公司没有在10日内提出异议。国贸设计院做了两种以上的设计方案。证据2证明目的不认可,会议纪要并不影响赛德公司支付设计费的义务。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国贸设计院陆续提供施工图,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5月12号验槽。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会议纪要是对施工图的修改。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赛德公司已经对结构方案进行过确认,这个确认函是对修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并非国贸设计院没有提供施工图。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设计院于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5月22日陆续提交全套施工图的电子文本。对2013年9月6日和9月7日的函件的真实性认可。设计院于2013年2月7日及时交付了设计方案。对于方案的确定国贸设计院设计了若干版本与赛德公司进行了沟通。从2013年4月19日开始,国贸设计院已经开始陆续向赛德公司提供电子版的施工图,早于约定提前开始履行设计任务。交付施工图的时间,纸质版2013年5月18日寄出,大规模的电子版从2013年5月13日开始,到2013年5月22日截止,陆续提供电子版施工图及技术资料。到2013年6月13日期间的电子文件主要是对施工图的答疑。解除合同之后,赛德公司依然在用国贸设计院的成果进行招标。对第四组证据中的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放线图存在问题。证据3、4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第五组和第六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本案无关。2013年5月1日签订合同,赛德公司表明的结构与国贸设计院采用的设计结构不同。对于赛德公司要求的索赔,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损失与国贸设计院是否有关、对其是否真实存在有异议。赛德公司提供的延误天数确认单明显与事实不符,与赛德公司提供的证据和国贸设计院验槽的时间不一致。对第七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应当以国贸设计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为准。对第八组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
针对争议焦点,被告(反诉原告)国贸设计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3年1月4日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内容同赛德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1。以证明双方关于设计内容、设计费用及履行期间等进行了约定。
证据2,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工程设计委托书,内容同赛德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2。以证明国贸设计院需完成的设计内容。
证据3,鹤壁项目冷库和车间方案比较,内容是国贸设计院对赛德公司冷库项目结构形式提出两套方案。以证明国贸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对冷库项目设计了两个以上方案。
证据4,鹤壁赛德工作及往来明细,内容是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在项目设计工作中往来工作记录、函件。以证明双方对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
证据5,2013年1月30日总图确认函件,内容是赛德公司在2013年1月30日对平面图进行了确认。以证明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设计的项目总图进行确认情况。
证据6,2013年2月20日赛德公司出具的高架自动化冷库设计确认书,内容是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出具的对自动化冷库设计方案的确认。以证明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设计的冷库方案进行了确认。
证据7,赛德公司米面车间、营养车间平面图。内容是2013年3月6日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设计的米面车间、营养车间平面图进行了确认。以证明赛德公司对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平面图进行了确认。
证据8,关于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需确认的资料,内容是2013年3月27日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暖通、散热等设计方案进行了确认。以证明赛德公司同意国贸设计院的暖通、散热等设计方案。
证据9,2013年4月11日赛德公司出具的蔬菜冷库设计确认书,内容是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蔬菜冷库设计方案进行确认。以证明赛德公司同意国贸设计院的蔬菜冷库设计方案。
证据10,开挖基槽施工现场照片,内容是赛德公司对基础槽进行了开挖。以证明赛德公司认可国贸设计院的基础施工图,并于2013年5月12日开槽。
证据11,2013年9月6日赛德公司出具的关于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的复函,内容同赛德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证据8。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已交付施工图,并要求赛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设计费的事实。
证据12,2013年1月6日增值税发票,内容是国贸设计院开具定金312000元的发票。以证明国贸设计院依约向赛德公司开具定金312000元发票。
证据13,2013年2月19日增值税发票,内容是国贸设计院开具设计费468000元的发票。以证明国贸设计院依约开具方案设计费468000元发票。
证据14,2013年5月17日增值税发票,内容是国贸设计院开具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468000元的发票。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已向赛德公司催要施工图设计费468000元,但赛德公司至今未付。
证据15,2013年4月12日收据一张,内容是收到赛德公司图纸返工费75000元。以证明赛德公司支付75000元返工费的事实。
证据16,EMS专递发票及跟踪记录,内容是国贸设计院向赛德公司邮寄送达施工图文件及设计费发票。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5月18日向赛德公司邮寄送达了施工图及该阶段的设计费发票。
证据17,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制冷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内容是赛德公司对中式营养快餐制冷设备进行公开招标的公告。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已交付施工图并且赛德公司已招标使用。
证据18,R717与R22在大型商业制冷系统上的性能比较与探讨,内容是关于两套制冷系统在商业使用上的性能及造价成本比较。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已针对赛德公司施工图设计进行研究分析。
证据19,双方往来主要函件、(2014)京海城内民证字第03602、03603号公证书、光盘,内容是双方就设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沟通的往来文件。以证明国贸设计院已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方案、施工图及技术资料,并开具了施工图设计费发票。
赛德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中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图列举的时间节点基本吻合,但某些节点标注的文字内容不准确,对冷库比较方案和车间比较方案有异议,该两份方案国贸设计院未向赛德公司提交。对证据4有异议,国贸设计院始终未作出两种以上冷库、车间方案供赛德公司选择。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赛德公司对自动化冷库结构和工艺的确认,不能作为对冷库结构和工艺确认的证据。对证据7、8、9均无异议,但赛德公司并未使用国贸设计院的蔬菜冷库设计方案。对证据10,国贸设计院提交开挖基槽施工图属实,但该开挖基槽施工图设计存在重大瑕疵,给赛德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对证据11,对该复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国贸设计院交付施工图。对证据12、13、14发票均无异议。对证据15有异议,该75000元并非返工费,而是国贸设计院要求支付的加班费,依据合同约定,国贸设计院不应收取该项费用,应予返还。对证据16无异议。对证据17有异议,证据来源不明,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招标文件是按照二氧化碳制冷系统招标,国贸设计院是按照氨制冷系统设计。对证据18有异议,属于学术研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19中的1、3、4、5、6、7、8、11部分均无异议,对证据19中的2、9、10部分有异议,但证据19不能证明国贸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方案、施工图文件及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
庭审结束后,赛德公司又提交以下证据:
第九组证据:
证据1、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出具的收据、税务征收机关征税税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内容是赛德公司支付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挖基槽费用816000元。
证据2、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收据、税务征收机关征税税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内容是赛德公司支付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挖基槽费用700000元。
证据3、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出具的收据、税务征收机关征税税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内容是赛德公司支付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损失500000元。
证据4、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出具的收据、税务征收机关征税税票及相关支付凭证,内容是赛德公司支付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500000元。
赛德公司以第九组证据用以佐证第四、五、六组证据中因国贸设计院存在的违约行为,造成赛德公司开挖基槽损失及停工损失共计2516000元。
国贸设计院质证意见:对赛德公司提交的第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收据上载明是停工、挖基槽损失,但发票上没有显示,且赛德公司提交的基槽开挖停工确认签证上标注的标高与赛德公司发给国贸设计院的标高不一致。故该证据不应作为证据采用。
本院认为:国贸设计院对赛德公司提交的第二、三组证据均予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一组证据,虽国贸设计院对证据4、5未发表意见,对证据6有异议,认为不是正式的地质勘查报告,但根据国贸设计院提交的证据4可以显示,赛德公司是在2013年1月17日向国贸设计院送达了地质报告,故对赛德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第四组证据,国贸设计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国贸设计院提出异议,且该证据不能证明是国贸设计院图纸造成的基槽损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五、六组证据,该两组证据均能客观真实反映赛德公司因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造成的冷库车间、米面车间、营养方便车间误工损失,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七组证据,与国贸设计院提交证据4、证据19能够印证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对于第八组证据,属于赛德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同情况,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对赛德公司提交的第九组证据,国贸设计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赛德公司对国贸设计院提交的证据1、2、5、6、7、8、9、11、12、13、14、1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庭审中国贸设计院明确表示该两份方案并未提交赛德公司,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4,虽赛德公司陈述国贸设计院未按约定提供两套以上车间、冷库设计方案,但并不能否定双方在合同中工作往来邮件的实际收发情况,故对证据4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10,不能证明是对赛德公司米面车间基础槽的验槽,本院不予采信。对于15,虽赛德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并非返工费,但该证据能够证明国贸设计院实际收到赛德公司75000元费用,故予以采信。对于证据17,不能证明赛德公司使用国贸设计院的设计方案,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18,因系学术研讨论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19,虽赛德公司认为不能证明国贸设计院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方案、施工图文件及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但该证据能够真实反映合同履行中的实际情况,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月4日,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一、发包人赛德公司,设计人国贸易设计院,由国贸设计院承担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工程设计,工程地点鹤壁鹤淇产业集聚区。二、设计阶段是方案、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冷链食品加工车间、高架自动化冷库、总平面布置图、鸟瞰图;城区内工业工程项目的建筑、结构、食品工艺、制冷、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设计。三、赛德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供国贸设计院手续设计委托书、建设场地1:500地形图、风玫瑰图、项目批复文件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设计要求及规划红线图;市政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现状图、建设场地地质勘察报告。如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有权依据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如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对于建设场地地质勘察报告,不必在15日内提供,方案设计阶段可提临近参考勘察报告,但施工图设计前要求提供实地勘察报告。四、合同签订、收到定金后,25日内交付设计文件6份;方案审批时间为10天,方案审批通过后,60天内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12份,电子文档(PDF格式)1份,交付地点在鹤壁。设计周期是方案设计自2013年1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方案审批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2月7日止;车间施工图设计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其他施工图设计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五、本合同设计费采取固定不变价,设计费是1560000元,工程建设期间如需微调,设计费不作调整。合同生效后3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20%即312000元定金,设计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支付设计费总额30%即468000元,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30%即468000元,施工图审查结束及补充完善后支付设计费总额15%即234000元,工程竣工后支付余款5%即78000元,发包人每一次拨款,设计人均应提供相应的正式发票。六、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返工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双方另行协商合同或者补充事宜、重新明确条款,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实际支付定金日作为设计开工标志。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顺延,逾期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作。七、设计人的责任。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结构主体50年。设计人应对车间、冷库结构部分作出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由发包人选择方案后再行设计。设计人负责对设计文件中的遗漏或错误修改或补充,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应在3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实际损失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因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设计费2‰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1月6日开具312000元定金发票,赛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付国贸设计院定金312000元,2013年1月11日赛德公司出具《赛德公司中式营养快餐项目工程设计委托书》。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1月20日通过电邮提供初步设计方案,2013年2月7日赛德公司收到国贸设计院设计方案电子版1份,2013年2月20日赛德公司收到国贸设计院通过EMS快递送达的设计方案文件6份。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2月19日开具46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赛德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支付国贸设计院设计费468000元,2013年4月12日支付国贸设计院费用75000元,国贸设计院于同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图纸返工费75000元。后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5月17日开具图纸设计阶段设计费46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于2013年5月18日,将发票、部分施工图及技术资料邮寄送达赛德公司,赛德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收到。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24日期间在国贸设计院形成《3.24会议纪要》,该纪要中双方协商了关于冷库的制冷工艺、构造长度、结构形式等工程项目,并约定了锅炉房位置,双方约定冷库、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及所有附属结构设施应于2013年4月30之前交付施工图及技术资料,高温库待技术方案确定后时间另定。后于2013年6月28日签订《6.28会议纪要》,根据该会议纪要,将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由框架结构改为混凝土柱、大跨度网架屋面结构,并约定国贸设计院应于2013年7月1日提交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修改方案,由赛德公司确认后30天交付施工图及技术资料。2013年7月1日,赛德公司出具车间结构形式确认函,对国贸设计院2013年7月1日提交的车间结构设计方案予以确认,并约定国贸设计院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交付修改后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2013年8月29日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出具《关于赛德项目图纸沟通函》,内容载明截止2013年8月29日,国贸设计院仍未提交修改后的米面车间、营养方便食品车间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并要求国贸设计院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提交。2013年9月5日,赛德公司向国贸设计院传真送达《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通知国贸设计院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要求国贸设计院退还全额设计费。2013年9月6日,国贸设计院出具关于《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的复函,在该复函中国贸设计院陈述将修改后车间建筑、结构施工图12套于2013年9月10日前寄出,之后10日内,寄出修改后的配套设备专业施工图12套,要求赛德公司收到图纸后5日内支付468000元设计费并继续履行合同。2013年9月7日,赛德公司回复函件表示坚持解除合同,并要求国贸设计院应于2013年9月15日前退还先期支付的全部费用。
2013年5月1日,赛德公司与案外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米面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图纸设计有误,赛德公司通知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停工,停工至2013年8月31日。2013年5月1日,赛德公司与案外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营养方便食品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图纸设计有误,赛德公司通知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停工,停工至2013年8月31日。
赛德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对米面、冷库及营养方便食品车间基槽进行开挖,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5月12日对冷库车间的基槽进行了验槽,赛德公司发现基槽存在问题,并进行了返工,因米面和营养方便食品车间不具备验槽条件未进行验槽。
本院认为:
1、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及解除问题。
赛德公司与国贸设计院于2013年1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庭审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赛德公司出具的《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通知》到达国贸设计院时双方合同解除。赛德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国贸设计院传真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国贸设计院对此认可,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于2013年9月5日解除。
2、关于赛德公司主张的返还定金、设计费及双方争议的违约责任问题。
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由国贸设计院负责赛德公司的中式营养快餐项目整体设计,包括方案、施工图设计,赛德公司支付设计费,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在前期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国贸设计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两套以上车间、冷库结构方案,赛德公司在收到国贸设计院交付的设计方案后,亦未就两套以上方案提出异议,双方在《3.24会议纪要》中对以往的违约行为形成一致意见,属于事实上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后双方于2013年6月28日形成了《6.28会议纪要》,该纪要中协商变更了米面、营养方便食品的车间结构,由框架结构变更为混凝土柱、大跨度网架屋面结构,并约定国贸设计院交付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时间是2013年7月31日。该会议纪要属于双方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合同内容履行。2013年9月6日国贸设计院在复函中自认此时仍未交付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导致双方合同最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国贸设计院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严重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使赛德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贸设计院属于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国贸设计院应当返还赛德公司已支付的定金、设计费85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第9.2.9条约定,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设计费2‰的违约金。本案中,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会议纪要及来往函件等内容可以确定交付施工图及技术资料的最后期限是2013年7月31日,但国贸设计院在该期限届满前未提交,导致合同于2013年9月5日解除,逾期违约36天,该部分违约金共计112320元(1560000元×2‰×36天=112320元)国贸设计院应予支付。
3、关于国贸设计院的各项反诉请求问题。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性违约责任在国贸设计院,违约责任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故对国贸设计院的各项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4、关于赛德公司主张的因国贸设计院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因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赛德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定金、设计费共计855000元;
二、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违约金11232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的反诉请求。
如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6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87.2元,共计35627.2元,由原告鹤壁赛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400.2元,由被告国内贸易工程设计院负担31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琳
审 判 员  骆慧杰
代理审判员  刘万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司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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