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靖铭,男,1967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启兴,男,1931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母金福,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赵付林,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全普,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王靖铭与被上诉人赵启兴、原审被告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头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王靖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靖铭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玉,赵启兴的委托代理人母金福、赵付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山头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9年3月15日,山头村委会同赵启兴签订了一份荒坡荒沟租赁合同,内容为:淇县北阳镇山头村为甲方,赵启兴为乙方。一、租赁地名,北阳乡山头村北,沟北岸,面积约六十亩左右,其四至为东至扶贫路,西至赵家坟茔,南至柿树沟以上、盆叉沟以下、北大岸以上,北至农场南边路。二、租赁形式及期限:有偿使用(时间五十年)。三、租赁价款及交款方式为:共计贰万陆仟元一次性付清。四、双方责任,甲方:1、保证乙方通往租赁地点道路长期通用;2、保证协调内外干扰;3、无任何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乙方:1、租赁界内任由使用;2、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费。甲方有时任村长耿长林签名,并加盖“淇县北阳乡山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乙方有赵启兴的签名。该合同上未见有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签字及北阳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手续。合同签订后,赵启兴在租赁界内对荒沟进行了平整、种地、建过鸡场。 2003年3月3日,淇县林业局下属的淇县金牛岭荒山高效开发示范园将位于山头村北大岸以上、村北岭以南60亩荒坡、荒沟发包给王靖铭,王靖铭将该土地进行平整、植树、修建房屋从事饮食经营。2008年3月,山头村委会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靖铭停止对位于山头村北大岸以上、村北岭以南土地的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山头村北大岸以上、村北岭以南60亩荒坡、荒沟属于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淇县林业局下属的淇县金牛岭荒山高效开发示范园无法律依据将该宗土地发包给王靖铭。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淇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判决:王靖铭停止对位于淇县北阳镇山头村北大岸以上、村北岭以南土地的侵权,恢复原状。王靖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8年11月5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鹤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19日,山头村委会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靖铭未在赵启兴2009年9月14日起草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 2012年3月12日,山头村委会又与王靖铭签订了一份荒坡、荒地承包合同,内容为:甲方淇县北阳镇山头村,乙方王靖铭,一、甲方将位于村北大岸以上村北岭以南约六十亩荒坡、荒沟承包给乙方王靖铭。二、承包期限为五十年,自2012年2月6日至2062年2月6日止。三、承包费用为每年壹仟元,共计伍万元。四、合同签字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十年承包费壹万元,以后每十年付一次承包费。五、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有现任村委会主任刘全普的签名并加盖了“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乙方有王靖铭的签名,并有8名村民代表的签名,合同背面有北阳镇干部李振中的签名。合同签订后,王靖铭于2012年3月12日向山头村委会交纳了十年的承包费10000元。王靖铭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的荒坡、荒地承包合同与赵启兴和山头村委会签订的荒坡荒沟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范围部分重叠。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的荒坡、荒沟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山头村委会所有的位于山头村北大岸以上、村北岭以南约六十亩的荒坡荒沟的承包经营权归赵启兴所有;二、山头村委会与王靖铭签订的荒坡、荒地承包合同中和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的荒坡荒沟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范围重叠的部分无效。 上诉人王靖铭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超出赵启兴的诉讼请求。赵启兴请求确认其与山头村委会签订合同中所涉的承包经营权归赵启兴所有,而一审法院却判决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的荒坡、荒沟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明显超出了赵启兴的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认定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的《荒坡、荒沟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该事实认定错误。该租赁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损害了淇县北阳镇山头村全体村民的利益,且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确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被上诉人赵启兴答辩称:原判决未超出赵启兴诉讼请求。判决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赵启兴的前提。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已履行十余年,应属有效合同。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所有村民都知道,至今十余年无人提出异议,没有损害淇县北阳镇山头村全体村民的利益。王靖铭并非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村民,不具有主张该项权利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山头村委会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赵启兴一审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沟北岸约六十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赵启兴,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效力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的前提,一审法院判决首先确认合同效力并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之间的租赁合同于1999年签订,履行至今已达15年,且承包期间淇县北阳镇山头村村民并未就该承包合同提出异议。故王靖铭上诉所称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及赵启兴与山头村委会所签承包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损害了村民利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靖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惠莉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