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景广,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淇县北阳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治飞,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原审第三人张治礼,男,1945年6月28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张治春,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孙民堂,男,1950年3月1日出生。 上诉人李景广与被上诉人淇县北阳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庄村委会)、原审第三人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李景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景广系王庄村村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有7.6亩。2010年9月3日,王庄村委会将集体预留的四块机动地同时对外公开竞价发包,其中在高速公路西有一块机动地,李景广中标,与王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从2010年9月5日起至2040年9月5日止;本块地承包面积约4亩8分,四至为:东至孙民堂、张治礼、张治春,西至李景广,南至水泥边,北至南阳地;地块承包费共计40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景广按合同向王庄村委会缴纳了承包费,对该块地进行耕种至2013年3月。因高速公路绿化需占用李景广承包的该块土地及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责任田,王庄村委会为了统一对外流转土地,于2013年3月6日与李景广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王庄村委会,乙方李景广。一、甲方租赁乙方土地面积14.454亩,位于高铁东高速西侧,南北长201.075米,东西长47.925米。二、甲方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3年3月6日起至2043年3月6日止。……。合同签订后,李景广按14.454亩的面积收取了土地承包费。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景广以家庭方式承包的责任田7.6亩,加上承包村委会的土地4.8亩,共应有承包地12.4亩,李景广对外流转土地时面积却是14.454亩。李景广诉称王庄村委会将自己承包地中的0.457亩土地划在了第三人名下,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无事实依据。对李景广要求王庄村委会退还0.457亩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景广称2010年其通过公开竞标承包的土地,没有具体面积,无论面积大于或小于4.8亩,其都对该块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3年3月6日王庄村委会与李景广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中载明王庄村委会租赁李景广的土地面积是14.454亩,现李景广实际按14.454亩的面积收取土地承包费。王庄村委会反诉要求李景广返还土地2.054亩并从2010年9月起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驳回李景广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王庄村委会的反诉请求。 上诉人李景广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李景广所承包土地四至明确,李景广与三个第三人土地之间地界清楚,王庄村委会将李景广承包地内的0.457亩土地划转给三个第三人,侵犯了李景广的合法承包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支持李景广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庄村委会答辩称:王庄村委会不存在强划土地的行为,李景广要求王庄村委会退还0.457亩土地没有事实根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3月6日王庄村委会与李景广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中明确载明李景广土地为14.454亩。李景广上诉称王庄村委会将其承包地内的0.457亩划转给了第三人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经查,李景广所承包土地和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的土地均由王庄村委会反承包回去,并且种上了树木,现已无法明显分出边界所在。且从李景广承包土地面积看,李景广一家原有口粮田7.6亩,后经王庄村委会将集体预留的四块机动地同时对外竞价发包,李景广中标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面积约为4.8亩,两项合计约为12.4亩。现李景广反承包给王庄村委会的土地面积为14.454亩,超出了其实际承包土地的面积。李景广上诉称王庄村委会将其承包的0.457亩土地划给了第三人张治礼、张治春、孙民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景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惠莉 审判员 范秀贤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方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