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立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东华,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阳光立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今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段大八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姬伟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薛东华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阳光立德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42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薛东华上诉称,鹤壁市公安局第二分局虽然已于2013年5月17日以涉嫌职务侵占对上诉人立案侦查,但至今已一年6个月仍未查证属实。且即使是上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与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当得利没有任何关联性(上诉人并非因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再者,认定被上诉人不当得利也不以职务侵占罪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请求依法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淇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薛东华因涉职务侵占犯罪嫌疑,现处于侦查阶段,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薛东华的起诉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终结后,可另行主张其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