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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红与王建设,王海叶、王风叶,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红,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席金环,女,1968年8月7日出生,系王新红之妻。代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红,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备战,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席金环,女,1968年8月7日出生,系王新红之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设,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景学,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宋艾武,鹤壁市淇滨区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王海叶,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
原审被告王风叶,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
上诉人王新红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原审被告王海叶、王风叶,原审第三人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王新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新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备战、席金环,王建设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学、宋艾武,原审被告王海叶、王风叶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水泉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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