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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新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宏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全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新,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宏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全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新,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安,男,1970年3月5日生。
上诉人鹤壁市宏福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新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鹤壁市宏福置业有限公司、周新安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王建霞
审判员 朱军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