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49号1号楼10层250号。 代表人刘清,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全民,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照成,男,1950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倩,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照成、李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照成于2014年1月16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4195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全民,被上诉人张照成的委托代理人李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祁 祎 审 判 员 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