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73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飞飞,男,1992年2月出生,汉族。2010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1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飞犯盗窃罪,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30日下午,杨飞飞到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工程处家属院10号楼二单元2楼西户王XX家,盗窃一台组装电脑(价值2706元);2014年8月5日13时许,杨飞飞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党校路口内衣厂商品楼东单元4楼东户刘XX家盗窃时被发现,后刘XX夫妇报警,杨飞飞在内衣厂商品楼西单元被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王XX、刘XX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飞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飞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5日13时许,杨飞飞偷偷打开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党校路口内衣厂商品楼东单元4楼东户的房门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迅速逃离并隐藏在该楼西单元的阁楼处。经被害人刘XX夫妇报警杨飞飞被当场抓获。(二)2014年6月30日下午,杨飞飞进入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工程处家属院10号楼二单元2楼西户王XX家中,盗窃一台组装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飞飞的身份情况。 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飞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1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于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杨飞飞的到案情况。 照片两张,证实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党校路口内衣厂商品楼东单元4楼盗窃现场的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三、鉴定意见 1、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鹤)公(刑技)鉴(痕)字(2014)029号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现场手印与杨飞飞左手中指捺印样本一致; 2、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鹤价证鉴(2014)1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脑的价格为人民币2706元。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XX的陈述:2014年8月5日12点50分左右,我和我媳妇张XX在卧室看电视,突然听到我家的外门响了一下,张XX就走到客厅去看怎么回事。我听到张XX骂了一句,并问对方是干啥的,然后听到有人跑出去的声音。我见张XX追出去了,我也赶紧追出门外,这时张XX已追到三楼半拐角处,她扒着窗户向外看,并给我说小偷把家门儿弄开进屋里了。我问她是否看清小偷的模样,她说是一个男的,光着背,衣服搭在肩上,后背有纹身,穿浅蓝色裤子,往西边单元跑了。我就下楼跑到西单元里,并上了六楼,果然看到这样一个男的,我问他动我家门儿干啥,他不承认,我就下楼报警了。后警察来了将他从六楼的阁楼处抓住了。 被害人张XX的陈述:2014年8月5日13点05分左右,我和我丈夫刘XX在卧室看电视,听到我家的外门响了一下,我就走到客厅,看到外门已经被打开了,一个男的刚走进我家里。我问他是干啥的,他扭头就跑。我追到三楼半处,并扒着窗户向外看,见他跑向西单元了。我告诉刘XX小偷进西单元了。刘XX也下楼进了西单元,一会出来了问我啥特征。我说他光着背,衣服搭在肩上,后背有纹身,穿浅蓝色裤子。我丈夫说就是他。然后我们报警了。 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14年6月30日晚上,我和我弟弟王X林回到家后发现家门儿开着,但门锁没有被撬开的痕迹。我检查了一下,发现我的电脑被盗了。我的电脑是2013年5月买的,配置是冠捷系列PPVIEW液晶21.5寸显示器,AMD640CPU.2G的内存,500G硬盘,1G显卡,技嘉主板,华硕光驱,长城的主机外壳,长城电源,雷蛇键盘,还有一音响。 五、被告人杨飞飞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8月5日中午,我进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党校路口内衣厂商品楼东单元四层。见东户有两层门,里面那层门儿没有锁,外面门的纱窗上有个洞,用报纸堵着。然后我从地上捡了点儿纸贴住西户的猫眼,拿掉东户外门纱窗洞上的报纸,并伸进手把内门打开,进入到屋里。我刚进去,有个女的就从卧室出来,我扭身关住外门就跑向楼下,感觉有人在追我,我就躲到西单元里面了。然后那家的男的将我堵在里面,并报警了。2014年6月30日下午,我在鹤山区中山工程处家属院内发现10号楼二单元2楼西户的住户开着窗户,我就踩着一楼平房的房顶爬窗进入,盗走一台黑色电脑和一个小音箱,这个电脑主机外壳是长城的。后我将此台电脑买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飞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杨飞飞如实供述自己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飞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审 判 员 王 珂 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申丽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