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卫辉市支行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卫辉市支行。 委托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卫辉市支行。
委托代理人李玉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保山,卫辉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杨国方,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玉东,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桂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卫辉市田宇粮油储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桂生,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卫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卫辉支行)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辉法院)(2014)卫法执异字第21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卫辉市田宇粮油储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宇公司)收购玉米在前,农行卫辉支行发放贷款在后,保全的玉米不是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该院执行保全的财产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农行卫辉支行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农行卫辉支行称,卫辉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执行的田宇公司1、2号仓库中的玉米是农行卫辉支行发放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库存,相关的入库码单、贷款发放手续、查库记录等相互印证。该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这是农行卫辉支行发放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库存,本案是属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按案外人异议审查。因此,应撤销卫辉法院(2014)卫法执异字第21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李萍诉杨国方、刘玉东、田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卫辉法院查封了田宇公司400吨玉米。进入执行后,利害关系人农行卫辉支行以该查封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为由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针对的是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以外业务所形成的纠纷的情形,本案中田宇公司并非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不能适用该通知。故,卫辉法院据此执行并无不当。农行卫辉支行关于执行的是农行卫辉支行发放的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库存、本案是属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应按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复议理由均缺乏根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卫辉市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卫辉法院)(2014)卫法执异字第21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