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复字第7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刘启建,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文超,镇长。 申请复议人刘启建不服河南省凤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凤泉法院)(2009)凤执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委托鉴定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结论真实有效。故申请执行人刘启建所提异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驳回其异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刘启建称,河南汇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委托程序违法、原鉴定方法和适用法律错误,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等因素,致使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的计算存在严重错误以及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等情况,凤泉法院驳回刘启建对此的异议错误。因此,应撤销凤泉法院(2009)凤执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刘启建申请执行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因对是否执行完毕产生争议,凤泉法院委托河南汇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案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未执行款项为1195.11元。刘启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被凤泉法院驳回。 本院认为,因对是否执行完毕产生争议,凤泉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涉案本息、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进行司法鉴定并无不妥。刘启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释说明,妥善处理。但该异议内容并非针对法院执行中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凤泉法院进行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凤泉区人民法院(2009)凤执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