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中法执异字第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喆,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新乡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焦祥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勋,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长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勋,董事长。 被执行人:崔永勋,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本院在执行新乡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与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绿色食品公司)、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公司、河南长远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崔永勋融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远绿色食品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长远绿色食品公司称,依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就变成了担保标的物。本案中所涉200万元保证金就是特定化了的担保标的物,不能划拨。故要求解除对涉案200万元保证金的冻结并返还给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本院查明,2009年,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受新乡市国资委的委托采用公开竞拍方式组织对新乡市交电采购供应站整体国有产权进行转让,文投公司与长远绿色食品公司参与竞拍并缴纳了200万元保证金。2010年,该竞拍活动最终流拍。文投公司取回了保证金,长远绿色食品公司未领取该200万元保证金。本院依据(2013)新中法执字第66-3及66-4号裁定,冻结并划拨了长远绿色食品公司因竞买新乡市交电采购供应站国有产权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缴纳的200万元保证金。 本院认为,2009年长远绿色食品公司为参加对新乡市交电采购供应站整体国有产权的竞拍所缴纳的200万元性质是参加竞拍保证金,但在2010年因故流拍、新乡市交电采购供应站整体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结束后,该200万元已失去保证金的意义,不再具有竞拍保证金的作用。因此本院执行中对该200万元进行冻结、扣划并无不妥。异议人长远绿色食品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立新 审判员 郭岚岚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