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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雨与新乡市凤泉区大块第五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凤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蔡雨,女,2002年9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会云,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大块第五小学。 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吉新,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凤民初字第56号

原告蔡雨,女,2002年9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会云,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大块第五小学。

住址: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块村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吉新,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连仲奇,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蔡雨诉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大块第五小学(以下简称大块第五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雨的法定代表人王会云、被告大块第五小学的委托代理人连仲奇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被告申请证人出庭延期审理,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蔡雨牙齿进行鉴定,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会云、被告大块第五小学的委托代理人连仲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雨诉称:在2013年11月12日因在学校打扫卫生致使摔伤,致上前牙缺损,与被告协调无果,2013年12月10日在新乡市口腔医院拍片子,医生建议现年龄小无法治疗,6年以后才能治疗,6年后物价上涨费用未知。请求被告按目前根管治疗,修复治疗等费用4900元予以支付。

被告大块第五小学辩称:原告主张的4900元目前尚未发生,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目前并未发生不得支持,也就是学校有过错的话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原则。学校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证据在学校发生,如提供不了相应证据,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首先陈述2013年11月12日原告放学在学校打扫卫生被拖把绊倒,将门牙摔断缺损。学校的两个学生乔佳怡、乔梦想和班主任王娟能够证实是在学校发生,校长对这个问题也认可。提交2013年12月10日新乡市口腔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门诊病历手册一个,医院拍片一张及拍片的费用票据一张,证明原告目前费用是4900元。

经质证,被告提交事发后原告蔡雨写的一个事情发生的经过,应该是客观事实,原告代理人说我们不在场,也不知她写有这个材料,发生的经过部分是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原告书写的事发经过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手册、拍片及拍片费用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花费用4900元,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另案主张,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明花费用4900元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是未发生的费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无争议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12日下午学校放学后,原告和其他同学在学校打扫卫生,尤拖把不慎跌倒,回到家里发现自己门牙被摔掉一半,后经原告代理人与大块第五小学协商无果。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前往新乡市口腔医院门诊部诊断为“上颌牙体缺损”,建议完善根管治疗后行全瓷冠修复,目前花费4900元,医师给原告代理人交待6年后治疗修复,花检查费20元。医疗费目前未发生。原告代理人以自己的女儿蔡雨年满12岁,未成年不能治疗和修复,又是在学校打扫卫生发生的事,想让学校根据现在医疗费4900元予以支付,无医疗票据,由学校进行赔偿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蔡雨年满12岁,还属于未成年人,发生意外应当由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但是本案发生的事又是在学校打扫卫生期间,由于原告不慎被摔倒,导致原告牙齿缺损,原告蔡雨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监管教育主要责任,学校对原告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该事实的发生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虽然原告未对牙齿治疗修复提交医疗费用票据,但对原告成年治疗修复后所花费用,可另行诉讼。原告起诉事实因果关系存在,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医疗费用未发生,其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蔡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蔡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宜合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周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