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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修齐,男,37岁,汉族,小学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修齐,男,37岁,汉族,小学肄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4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修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修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在逃),由张某某驾驶着一辆绿色的三菱牌越野车(车牌悬挂号牌为:豫HF6219,经查询系假牌照)载着被告人常修齐,来到延津县胙城乡王堤村东地延班线路西西贝集团对面的工地上,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工地上一辆铲车的两块蓄电池和100升柴油盗走,被开车路过的赵某等三人发现后,张某某和常修齐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常修齐使用车辆上的作案工具扳手、蓄电池等物品投掷开车追赶的赵某等三人,在追赶中,张某某驾驶三菱越野车往后倒车撞击追赶的车辆,并将后面抓捕他的人员车辆前引擎盖和前大灯撞毁,抗拒抓捕,后在浚县卫贤乡张某某弃车逃跑,常修齐被抓获。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常修齐、张某某盗窃的蓄电池、柴油价值1795元,被撞毁的车辆维修价值3820元。
2、2014年4月24日凌晨,在延津县城关镇南环加油站东边的路边,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将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吊车上的柴油盗走180升,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285.2元。
3、2014年4月25日凌晨,在延津县城关镇曹乡固加油站南进站口,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将李某某停放在加油站的一辆拉砖货车上的柴油盗走120升,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856.8元。
4、2014年4月25日凌晨,在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北头延丰公路路西邓某某轮胎门市部前,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将王国营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上的柴油盗走60升,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28.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修齐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至追赶车辆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修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修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在逃),由张某某驾驶着一辆绿色的三菱牌越野车(车牌悬挂号牌为:豫HF6219,经查询系假牌照)载着被告人常修齐,来到延津县胙城乡王堤村东地延班线路西西贝集团对面的工地上,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工地上一辆铲车的两块蓄电池和100柴油盗走,被开车路过的赵某等三人发现后,张某某和常修齐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常修齐使用车辆上的作案工具扳手、蓄电池等物品投掷开车追赶的赵某等三人,在追赶中,张某某驾驶三菱越野车往后倒车撞击追赶的车辆,并将后面抓捕他的人员车辆前引擎盖和前大灯撞毁,抗拒抓捕,后在浚县卫贤乡张某某弃车逃跑,常修齐被抓获。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常修齐、张某某盗窃的蓄电池、柴油价值1795元,被撞毁的车辆维修价值3820元。
2、2014年4月24日凌晨,在延津县城关镇南环加油站东边的路边,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将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吊车上的柴油盗走180升,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1285.2元。
3、2014年4月25日凌晨,在延津县城关镇曹乡固加油站南进站口,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将李某某停放在加油站的一辆拉砖货车上的柴油盗走120升,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856.8元。
4、2014年4月25日凌晨,在延津县司寨乡高寨村北头延丰公路路西邓某某轮胎门市部前,被告人常修齐伙同张某某驾驶一辆绿色的三菱越野车将王国营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上的柴油盗走60升,经延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42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修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证人赵某、康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贾某某、邵某某等人陈述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修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后,在驾驶车辆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常修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常修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常修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告人常修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修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三菱牌越野车一辆、吸油机一个、储油罐一个、扳手18个、手套2副、口罩2副、油壶3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何振礼
审判员  王建明
审判员  申长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申建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