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045号 原告焦某,女,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 被告白铁某,男,195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 原告焦某与被告白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某诉称,2006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无故打骂原告,无奈,原告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至今未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白铁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焦某与被告白铁某系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06年10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婚后感情较差,2011年初,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外出,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劝解原告撤回起诉。2012年,原告再次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3)上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申请证人朱某的庭审证词及本院对被告女儿白贺品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本应更加珍惜现有的婚姻生活。但原、被告于2011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长期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2012年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果,后原、被告仍未和好,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与被告白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焦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占军 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 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双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