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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君与邱建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付君,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邱建录,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付君诉被告邱建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1602号

原告付君,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邱建录,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原告付君诉被告邱建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君、被告邱建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邱建录于2012年7月5日、2012年7月17日二次赊欠原告农药款,共计4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农药款4800元。

被告辩称:4800元欠款不应该偿还,因为原告农药有问题,用原告的农药导致花生落叶苗死,给老百姓造成了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农药5桶,计款12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1200元欠条一张;2012年7月19日被告又从原告处赊购农药15桶,计款36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3600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农药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不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及复印件各二份,证人董红娥、王道村、邱大君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药,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农药后,拒不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农药有质量问题,不应该偿还欠款,但庭审中被告未提交原告农药存有质量问题的确切证据,虽然被告提供的证人证实其所种花生有落叶现象,但并不能证实与原告所卖农药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建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君货款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建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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