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兰陵与李现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865号 原告张兰陵,女。 委托代理人张刘循,男。 被告李现成,男。 委托代理人李孝敬,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村民,系被告李现成之父。 原告张兰陵诉被告李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865号
原告张兰陵,女。
委托代理人张刘循,男。
被告李现成,男。
委托代理人李孝敬,男,汉族,1956年2月2日出生,村民,系被告李现成之父。
原告张兰陵诉被告李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兰陵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循,被告李现成的委托代理人李孝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兰陵诉称,2014年3月22日被告李现成向原告张兰陵借款30000元,并写借条一张。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负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现成辩称,被告根本没有借原告的钱,原告亦从来没有向被告要过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2日被告李现成向原告张兰陵借款30000元,并写借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向张兰陵借取现金30000(叁万元整)以此为证。李现成2014年3月22日”。该借款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现成借原告张兰陵现金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张兰陵要求被告李现成偿还其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兰陵要求被告李现成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原告张兰陵要求被告李现成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无据而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现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当庭偿还原告张兰陵借款本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兰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现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启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良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