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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兰与陈凤菊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朱桂兰,女。 委托代理人孙西点,男,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陈凤菊,女。 委托代理人孙艳军,女,系被告陈凤菊的女儿。 原告朱桂兰诉被告陈凤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347号
原告朱桂兰,女。
委托代理人孙西点,男,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陈凤菊,女。
委托代理人孙艳军,女,系被告陈凤菊的女儿。
原告朱桂兰诉被告陈凤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桂兰诉称,2014年6月16日,在被告屋后面,被告陈凤菊及其丈夫孙西辉与原告因宅基纠纷发生争吵,被告依仗年轻力壮,到原告家中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头部、胸部打伤,原告住院治疗十多天,花医疗费数千元。此案经太康县公安局清集镇派出所处理,并作出太公(清)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
被告陈凤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一、2014年6月,被告需要建房,在其屋后需要搭架子,原告不让,还放狗咬伤被告陈凤菊;二、2014年6月16日被告因建房搭架子,原告又不让被告搭建,在被告夫妇亲自搭架子时,原告的丈夫孙西点打被告的丈夫孙西辉,被告去拦时原告勒被告的头发,并按着被告头部,被告陈凤菊因看不到原告,抬手无意挠到原告的脸部;三、原告诉称被告因年轻力壮到原告家打原告不是事实。综上,因原告多次挑事致使被告家中建房误工两天,要求原告赔偿建房误工费6000元,被告被狗咬伤及被告丈夫孙西辉肋骨受伤等共计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5时50分许,在太康县清集镇李兴营行政村李兴营村孙西辉家屋后面,太康县清集镇李兴营行政村的孙西点和妻子原告朱桂兰与同村村民孙西辉和妻子被告陈凤菊因宅基纠纷发生矛盾引起打架,被告陈凤菊将原告朱桂兰打伤,经鉴定朱桂兰的伤情为轻微伤,2014年6月16日原告朱桂兰在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闭合性胸外伤3面部外伤,2014年6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1不适随诊;2定期复查;3院外巩固治疗,原告因此花医疗费4484.46元。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太公(清)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陈凤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于2014年6月25日将被告陈凤菊送太康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被告未对太公(清)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宅基建房产生矛盾并发生打架,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太公(清)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陈凤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于2014年6月25日将被告陈凤菊送太康县拘留所执行拘留。被告陈凤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太公(清)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说明被告陈凤菊对该太公(清)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异议,对所确定的事实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次打架住院所花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辩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448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13天×60元/天)、营养费780元(13天×60元/天)、护理费780元(13天×60元/天)、误工费780元(13天×60元/天),以上共计7604.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凤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朱桂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7604.46元。
二、驳回原告朱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风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良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