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156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时斌适用简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156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贾国峥,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时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成、贾国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农历10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因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更让人生气的是被告嗜酒如命,经常喝的烂醉如泥,且喝多酒就殴打、辱骂原告,而且有一次还公然辱骂原告的母亲。这些年,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一忍再忍,可是被告至今也未改变,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所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负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未到庭,庭前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7日(农历2004年10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于2006年6月8日生育长女田某,于200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田某女,于2011年3月17日生育儿子田某女,现三子女均随被告田某某一起生活。婚前,原告的个人财产有:布艺沙发一套、四组合立柜一套、梳妆台一个、电视柜一个、三组合长条柜一套、玻璃茶几一个。婚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中日牌冰箱一台、桑乐牌太阳能热水器一台。上述财产现均在被告处。婚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三个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应给予机会,且原告就感情破裂方面并未举证,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时 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记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