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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成富与张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杨成富(又名杨威),男。 被告张卫兵(又名张振兵),男。 原告杨成富诉被告张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028号
原告杨成富(又名杨威),男。
被告张卫兵(又名张振兵),男。
原告杨成富诉被告张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成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卫兵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成富诉称:被告张卫兵因做生意于2013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126000元,当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现被告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款,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6000元。
被告张卫兵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借原告杨成富款是事实,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卫兵因做生意,于2013年12月28日借原告杨成富现金126000元,被告张卫兵承诺一个月内偿还该借款,被告张卫兵并向原告杨成富出具借条一份,该条载明:“借条今借杨威现金拾贰万陆仟元(126000元),张卫兵2013、12、28号”。被告张卫兵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杨成富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杨成富的申请,对被告张卫兵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康县谢安路支行里的工资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借条、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卫兵借原告杨成富现金12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杨成富要求被告张卫兵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张卫兵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当庭偿还原告杨成富借款1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保全费1150元,由被告张卫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启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郭良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