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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峰诉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180号 原告李峰,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王超,男(缺席)。 原告李峰诉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超经本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180号
原告李峰,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
被告王超,男(缺席)。
原告李峰诉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峰诉称:被告王超在光山县上官岗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调料批发部,原告从郑州进货后送给被告。2013年5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结算欠款38900元。此款经催要,被告拖欠不还。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货款3890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举证2013年5月3日王超给李峰出具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900元。
被告王超没有书面答辩、没有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超在光山县上官岗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调料批发部,原告李峰个人经营东健物流光山分部。王超购买调料时,给郑州调料批发商电话联系,东健物流光山分部到郑州提货,提货时东健物流光山分部付齐货款,提货后送给王超,王超收货后再将货款给付李峰。2013年5月3日,通过结算,王超欠李峰货款38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催要,被告未付,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在郑州调料批发商处提货时已给付货款,被告王超收到调料后将货款给付原告李峰,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结算关系。原告李峰起诉要求被告王超给付拖欠原告货款38900元,庭审举证王超欠条一份能够证明,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超欠原告李峰货款38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齐。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王超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忠焰
审判员  陈 钢
审判员  饶祖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