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1050-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超,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勇,原告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德瑞,原告法律顾问。 被告翁双双,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登英,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文友,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翁芳秀,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小锋,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甘春翠,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立霞,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纪军,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秀英,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翁双双、李登英、杨文友、翁芳秀、吕小锋、甘春翠、王立霞、吕纪军、郑秀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因校对疏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14)光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5行中的“吕红军”补正为“吕纪军”。 审 判 长 李敏生 审 判 员 陈 钢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