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国良,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继英,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史国良因与被申请人黄继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史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