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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史国良与被申请人黄继英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国良,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史国良,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继英,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再审申请人史国良因与被申请人黄继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史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