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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玉荣、杨建、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爱云、宋永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荣,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荣,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荣,该公司经理。
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爱云,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永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玉荣、杨建、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爱云、宋永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3)商梁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玉荣、杨建、商丘市玉荣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