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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英、刘建、刘超因与被申请人王凤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英,女,汉族,1944年12月26日生,住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英,女,汉族,1944年12月26日生,住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超,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王凤廷,男,汉族,1942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李英、刘建、刘超因与被申请人王凤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柘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英、刘超、刘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