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英,女,汉族,1944年12月26日生,住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建,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超,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王凤廷,男,汉族,1942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李英、刘建、刘超因与被申请人王凤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柘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英、刘超、刘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