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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营营、李茂兴因与被申请人谢军、谢一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营营,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茂兴,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李营营之父,住址同上。 二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营营,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茂兴,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李营营之父,住址同上。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广志,商丘市梁园区平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军,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一诚,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谢军之子,住址同上。
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秀云,女,194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谢军之母,住柘城县。
再审申请人李营营、李茂兴因与被申请人谢军、谢一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营营、李茂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晓静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