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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杨红岩因与被申请人赵英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岩,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英俊,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岩,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英俊,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
再审申请人杨红岩因与被申请人赵英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红岩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在一审中共同委托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蓝鉴建质﹤2013﹥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一)鉴定对象(即赵英俊的房屋)基础、结构设计不符合当时施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二)鉴定对象楼房的部分裂缝与北邻杨红岩的楼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鉴定对象楼房墙体裂缝的时间不好确定,裂缝的原因有一部分裂缝是有基础下沉造成的,基础下沉造成的裂缝可能由自身基础下沉造成,也有邻居建楼造成,两者造成基础下沉比例有多大不好界定。同时,对赵英俊房屋11道裂缝中的3道裂缝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与申请人的新房有因果关系。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赵英俊的楼房加固设计图,作出鉴定,认定修复加固工程所需造价一层为76682.86元,二层为10580.54元,一、二审判决申请人对赵英俊房屋11道裂缝加固承担责任不当,申请人只应对与申请人新房存在因果关系的裂缝承担责任。涉案房屋是农村民房,按照建设工程造价标准明显不当。二、申请人在二审时要求对于申请人新房存在因果关系的3道裂缝进行造价鉴定,二审以委托机构不接受委托,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时否对所有裂缝所需加固费用进行鉴定,视为申请人放弃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当。综上,请求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纠正错误,予以再审。
被申请人赵英俊没有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中赵英俊的楼房与杨红岩的楼房南北相邻,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鉴定对象(即赵英俊的房屋)基础、结构设计不符合当时施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二)鉴定对象楼房的部分裂缝与北邻杨红岩的楼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鉴定对象楼房墙体裂缝的时间不好确定,裂缝的原因有一部分裂缝是有基础下沉造成的,基础下沉造成的裂缝可能由自身基础下沉造成,也有邻居建楼造成,两者造成基础下沉比例有多大不好界定”。从鉴定可以看出杨红岩新建的楼房对其南邻赵英俊的楼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杨红岩应对赵英俊的楼房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重新鉴定问题,再审申请人二审中申请对其中的三道裂缝的加固进行鉴定,因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二审征询杨红岩的意见是否对赵英俊楼房的所有裂缝所需的加固费用进行鉴定,杨红岩在规定的时间未予答复,因此应视为放弃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赵英俊的楼房加固和二层加固修复作出了造价,应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再审申请人虽称其只应对与其有因果关系的裂缝的加固承担责任,但其没有证据证实哪些裂缝与其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再审申请人也没有对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加固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一、二审综合本案情况判决再审申请人杨红岩承担50%的责任无不当之处。
综上,杨红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红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恺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鹭
责任编辑:海舟